企业剩余分配、大股东利益侵占与经济权力动态一致性的理论推演[1]
王林辉 董直庆
(东北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吉林大学商学院)
[摘要] 主流委托代理理论主要是针对西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特点来展开分析的,应用于具有独特股权结构的我国上市公司有较大的局限性。股权相对或高度集中下存在着大量的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而这种侵占又是股东权力天然非对等的必然结果。对于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企业绩效问题的分析上,有学者从多重委托代理角度阐述国企委托代理问题,但问题是,并非仅在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约束激励机制缺陷或委托代理链条过长,而在同是委托人(股东)的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就存在着经营目标和行为的差异。因此,不区分委托人性质以及对委托人本身的行为差异就无法真正解决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基于此,本文从股东的权力禀赋入手,以Nash双人讨价还价模型为基础,建立大股东与中小股东权力博弈模型,理论推演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企业剩余不均衡分配过程。指出,正是大股东的权力禀赋强于、优于中小股东,大股东通过权力博弈就能获得超额的企业剩余,随着控制权的集中并有进一步向两极分化的发展趋势,而这种结果是市场机制本身所无法解决的。
关键词: 股东 企业剩余 权力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主流委托代理理论(诸如Jensen,Meckling(1976)、Coase(1993)等)分析了股权分散、两权分离下的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与权力冲突问题,设计出最优的治理机制以保证经营者目标与所有者目标的一致性,促进企业经营绩效的提高。
姚伟、黄卓等(2003)、钱颖一(1995)认为,现代企业治理理论主要解决:控制权的配置、监督与执行;企业法人结构的设计与治理;企业治理结构与委托代理机制的安排与设计。并且国内学者在公司治理、制度设计(林毅夫,1997);委托代理问题(张维迎,1999);产权理论(韩朝华(2003);张维迎(2000);孙永祥(2001));企业治理机制与模式(李善民、曾昭灶(2003);李维安(2001))等方面的研究均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姚伟、黄卓等(2003))。但这类治理理论均是回答: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行为约束与激励问题,即主要是设计有效的经营者约束机制包括使经营者做出“置信承诺”以实现企业融资的同时提高企业绩效,以保证股东实现最大利益。这类问题的研究,学者们更多地利用以西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为基础假定的主流委托代理理论,理论推演假定与我国当前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存在一定差距,因此理论指导实践的效果有限[2]。 [1]本文得到教育部重大项目(02JAZJD790008)和吉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03BS024)的资助。
[2]近些年来,基于对我国上市公司与西方上市公司法人结构、治理结构以及股市文化等差异的认识,部分学者研究上市公司的企业治理问题时转向诸如企业产权特性(周其仁,2000)、产权特性与产业定位对应(杨灿明,2001)等角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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