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集团的内审监控经验
健全的审计监督机制是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无论是外部治理还是内部治理,一个重要的关键的环节是所有者能够正确评价经营者履行受托经济责任的情况。现代审计是在“两权”分离所形成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下,基于经济监督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是一种确保受托经济责任有效履行的社会控制机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对审计需求已不仅仅是资本所有者的单方要求,而是资本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共同意愿。审计的作用在平衡不对称信息、促使股东利益与经理人员利益最大化和使代理合同有效执行的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
集团母子公司的关系是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子公司有义务经营管理好母公司的资产并尽可能实现其最大化。而集团则通过审计部门统一组织定期不定期的审计进行内部的财务监控。它既是最直接、最全面、最有效的监控,又是最具弹性、随意性和不确定性的监控。企业集团较为复杂的企业组织形式及其子公司相对程序不同的独立性,对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监督提出了比一般企业更高更严格的要求。
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控制是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财务控制最全面的、最终的控制防线。如何在集团内部建立有效的内审机制去充分发挥其强有力的监督功能,协助母公司检查其对子公司实施资金控制、制度控制、人员控制的效果,以及验证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是否忠实、有效地履行了财务监督职能,这是摆在许多集团管理层面前一个较为复杂的课题。处理得好则可以大大增强母公司的约束力,保证集团整体利益的实现,处理不好则会令此机构形同虚设,不但造成资源浪费,更使子公司处于失控状态。
首先,集团领导应对财务监控有足够的认识,建立一个具有充分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审计部门。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加强自我约束机制的意识日益增强,内部审计监督机制的重要性将愈来愈被认识,其管理控制职能也将日渐明显。内审机构应直接归属于企业集团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并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工作。它与财务及其他主要业务部门平级,通过开展财务审计、经营审计、管理审计,监督子公司资产、负债、损益是否真实、合法,评价各子公司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情况。内审部门应有充分的自主能力安排工作和确定侧重,并被授权可以接触集团内任何与审计有关的记录、资产及人员。其对各子公司的审计结果可随时直接汇报给最高管理层,对重大违规问题尤其要立即向管理层披露,并配合管理层做出修正建议。内审人员不允许兼管其他任何与审计有相关利益冲突的业务。内审部门还应经常定期深入子公司了解情况,熟悉业务,及时发现并协助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