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摸清公司家底,防止财产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二条公司定期或不定期清点公司财物。
第三条公司自查和上级抽查相结合,重点放在抽查上;帐内、帐外一起查,重点放在帐外。
第四条公司所有财产均属清点范围,要求全面彻底,不留死角。
清产核资重点范围:
1.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2.房屋建筑物业、机器设备、工具、工装、备品备件;
3.低值易耗品。
第五条公司设立财产帐簿,作为财物管理的依据。
第三章清点程序
第六条公司组成清点财产的临时小组,由公司领导任组长,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派员参加、专人负责。
第七条提出清点工作方案,包括从清点、登记、汇总、分类、询价、建卡、设帐一整套核算、稽核管理工作。
第八条组织实施。
1.清点、登记:清点小组人员会同有关人员逐一登记公司所有财产;
2.汇总、分类:按部门等类别汇总、分类;
3.建卡:按部门登入财产登记卡,一式份,分存使用部门、管理部门、财务部;
4.询价、设帐:查询无价者均由清点小组估价,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建实物帐实行实物明细核算及管理。
第九条清产核资处置。
1.将发现的帐帐不符、帐实不符,按规定作盘盈、盘亏处理;
2.对超额部分限期办理退库手续,对不足部分增拨定额资金;
3.对各下属单位推动建立相应的资产、财产帐簿。
第十条清点结果、报表交总经理审批,行政部、财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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