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的通知 为了促进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现对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道材料,规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国有企业,应根据行业会计制度以及相关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按照办理年终结账前财产清查等要求,全面清查企业的资产、负债: 1.清理债权、债务,并确认其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关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坏账损失; 2.原材料、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积压物资和报废损失; 3.各项投资与被投资单位的相关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投资损失; 4.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在建工程等各项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盘盈、盘亏和毁损等情况; 5.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上述清查出的结果,按原制度的规定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同时,在上述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规定,检查各项资产、负债的金额,确认各项资产的减值损失,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将上述待处理财产损溢按规定程序批准后进行处理。企业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编制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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