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根据《财经》报道,银监会下发《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的征求意见稿,要求主要商业银行在 8 
月25 日前提供反馈意见。该征求意见稿中,主要条款包括: 
• 发行次级债务时,主要商业银行(含国开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7%, 
其他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 
• 主要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务的额度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25%,其他银行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30%。 
• 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务及混合资本债券等监管资本工具中全额扣减本行持有 
其他银行的次级债物。 
• 商业银行次级债务及混合资本债券等原则上应面向非银行机构发行。 
 
评论: 
这项通知体现了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提高资本质量、降低财务杠杆的监管意图,本质上将最低核心资本充足率要求 
提高到了7%左右。首先,主要商业银行只有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7%才能发行次级债务,而且次级债务原则上应面 
向非银行机构发行,增加了次级债的发行难度和发行成本;其次,主要商业银行能够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务从不 
能超过核心资本的50%降低到25%,这降低了商业银行使用财务杠杆的空间。如果资本充足率维持在10-12%之间, 
在旧规则下核心资本充足率最低可以达到6%-7.3%,而在新规则下最低只能达到7.2%-8.8%,银行所能应用的最大财 
务杠杆也会从25-26 倍降低到21-22 倍(表1)。从这个角度上看,10 年预测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7%的银行将被迫降 
低财务杠根,从而降低ROE。 
静态来看,从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中全额扣除持有其他银行的次级债会降低银行体系资本充足率约0.6 个百分点, 
影响贷款潜在发放能力约6000-7000 亿。考虑到赎回因素,上市银行2009 年底次级债余额约为3766 亿元;而根据监 
管机构调查,大约有51%的次级债为银行互持,大约相当于1921 亿元。不过,我们估计,60%-70%的次级债互持由 
四大银行持有,但这些银行资本充足率还保持在较高水平,因此影响主要体现在部分中小银行,因此对贷款潜在发 
放能力的影响约为6000-7000 亿。 
动态来看,新老划断、次级债转让等方式可以降低新规对银行经营的冲击,因此对09 年/10 年新增贷款10 万亿/8 万 
亿不会产生严厉的资本约束。我们理解,资本充足是银行监管最重要的方面,既要提高资本质量,也要保持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因此银行要求新老划断和一定时期的宽限期是合情合理的。此外,银行还可以根据自身资本充足 
率、经营计划等,向非银行机构相机转让持有的次级债。我们估算,在资金充裕的情况下,只要发放贷款和投资债 
券的税后收益率差距在0.2%以上,银行就应当转让持有的次级债从而为发放贷款创造空间(图2): 
 由于非银行机构议价能力增强,银行转让次级债每年会损失2-3%的利差(如果按照4.5 年的久期计算,当年会 
实现交易损失约10-15%,但这部分损失是可以抵税的)。在资金充裕的情况下,由于1 元资本金能支撑10 元贷 
款(按照资本充足率10%估算),银行卖出持有的次级债10,000 元,虽然会产生188 元税收损失,但可支持贷 
款100,000 元,而发放AAA 级贷款的税后ROA 在0.55%,那么银行可以获得税后收益549 元,由此合并净利 
润为36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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