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教材_经济法
经济法的概念迄今尚无定论。这主要缘于在传统的法律部门中尚无经济法这一类别,而在自由经济发展到垄断经济时期,法律调整经济关系所适用的原则、方式、方法等发生了一系列变化,诸如私权神圣不可侵犯被附之以社会义务,契约自由不得损害弱者利益,过失原则不再是惟一界定行为人责任的依据,国家由不干预私人经济转而渗透到社会经济的各领域等。在此情形下,与之相关的法律规范与传统部门法在性质上具有较大的差别,那么,该类法律规范究竟是归入传统部门法中的某一类别,还是单独形成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或者该类法律规范归入一个被称之为经济法的新的法律部门,其又包括哪些范畴?凡此种种,学者们存有较大歧见。
基于本书不是一部学术性著作,故不对有关经济法概念的各种观点作研究性探讨。本书认为,经济法现象已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它实际是社会经济集中和垄断的产物,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具体表现。有鉴于此,经济法应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家立法机关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的立法说明中就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的关系问题作了解释:“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有关经济法、行政法调整,民法基本上不作规定。”依此说明,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往往是基于国家对经济管理而在国家与企业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企业内部基于行政管理而发生的经济关系以及国家与企业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令与服从的行政强制经济关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