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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实践与启示

文件格式:Pdf 可复制性:不可复制 TAG标签: 低碳经济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0-06-01 15:54
介绍

进入21世纪以来,人类社会的迅猛发展伴随着对以石油和煤炭为主的碳能源的大量开采和利用。碳能源的大量消耗使得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与日俱增,导致全球气候变暖,产生“温室效应”。同时,对资源的过度开采也导致了生态环境的剧烈恶化,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下降。资源枯竭、环境污染、生态恶化的巨大挑战,迫使人类寻求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实现可持续发展,“低碳经济”这一概念便应运而生,相关研究与实践也渐次展开。

发达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实践

低碳经济是指低排放、低污染的绿色经济,其核心是通过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有害气体排放,降低环境污染,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和环境破坏,换取最大的经济社会发展,以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发展低碳经济主要包括节能减排和开发替代能源两个方面。由于所处经济发展阶段不同,一些发达国家在低碳经济的研究和实践方面走在了前面。

(一)英国

英国是世界上控制气候变化的倡导者和先行者。2003年,该国在《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一个低碳经济体》的白皮书中,提出要从根本上将英国转变成为低碳经济的国家。英国在发展低碳经济上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1.开征气候变化税。英国政府在“气候变化计划”中,提出了气候变化税,其实质是一种“能源使用税”,根据使用的煤炭、天然气和电能的数量计算税收,而使用石油产品、热电联产和可再生能源均可减免税收,此税收入的大部分以减免社会保险税的方式返还给企业,剩下部分拨给碳基金和作为节能投资的补贴。它是英国气候变化总体战略的核心部分。

2.成立碳基金。2001年,英国利用气候变化税的部分收入创立了碳基金,这是一家由政府投资并以企业模式运作的独立公司,其工作重点主要是帮助企业和公共部门减少碳排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碳管理以及投资低碳技术开发。从实际情况来看,英国的碳基金运作卓有成效,其提供的免费碳管理服务帮助企业识别节能和减排潜力,识别投资机会,为企业带来较多的利益,受到企业用户的普遍欢迎。

3.启动气体排放贸易计划。气体排放贸易是《京都议定书》引入的三个灵活机制之一。2002年4月英国率先启动国内排放贸易机制,其基本思路是对一组企业确定一个总的减排目标值,然后规定每个企业的排放额度,各企业可以通过减排或者交易排放指标来完成排放指标。

(二)意大利

意大利的能源80%以上要依靠进口,因此意大利尤其注重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与利用,主要是通过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新能源技术开发等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1.“绿色证书”制度。“绿色证书”是通过利用可再生能源向国家电网输送电力并由国家电网管理局认可后颁发的证书。年产量或进口量在1亿千瓦时以上的非可再生能源生产企业,必须按前一年度实际产量的一定比例向国家电网输送可再生能源,该比例逐年递增。生产商或进口商可通过自己的可再生能源生产来完成规定的指标,也可通过购买“绿色证书”的方式完成。

2.“白色证书”制度。“白色证书”是对能源消耗企业提高能源效率的一种认证,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市场行情调整价格。达到节能目标的企业,管理部门将给予经济奖励;超出者可出售其富余的“白色证书”;未达标者则可从市场上购买“白色证书”,否则将受到经济处罚。“白色证书”体系的建立主要有两方面作用:一方面,它是度量工具,通过“白色证书”的结算,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获得目标能效提高量,可以得到能效提高目标实现的数量化情况,也使得节能有了具体有形的市场价格。另一方面,“白色证书”提供了交易平台,供求双方既可以通过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白色证书”市场进行交易,使得节能政策的推进具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

3.能源一揽子计划。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推动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财政措施,目标是既要履行减排承诺,又要保持工业发展和经济增长优势。比如:出台了2007财政法规定的优惠政策的实施条例、启动了第一个关于能源效率和生态工业的工业创新计划等。

4.能源效率行动计划。一是对农业能源系统的优惠措施、对高效率工业电机和家用电器的税收减免等;二是即将实施和正在讨论的一些措施,如欧盟关于生态设计的法令,规定所有产品或服务,都必须有符合欧盟规定的能耗标签;三是从2009年开始,将汽车二氧化碳平均排放限制在140克/千米。

(三)日本

日本是个能源极度贫乏的国家,95%的能源供应依赖进口,迫使其发展低碳经济,积极开发新能源、推进节能。目前,日本是世界上节能最先进的国家,从1973年至2003年,日本的单位GDP平均能源消费指数下降了37%;同时,日本还是新能源开发最领先的国家,不仅太阳能发电世界第一,在风能、海洋能、地热、垃圾发电、燃料电池等新能源领域,也都处于世界顶尖水平。日本发展低碳经济的措施主要有:

1.法律和政策制定方面,日本早在1979年就颁布实施了《节约能源法》,并对其进行了多次修订,最近一次是在2006年。从1991年至2001年,还先后制定了《关于促进利用再生资源的法律》、《合理用能及再生资源利用法》、《废弃物处理法》、《化学物质排出管理促进法》、《2010年能源供应和需求的长期展望》,通过强有力的法律手段,进一步全面推动各项节能减排措施的实施。2006年,经济产业省又编制了《新国家能源战略》。

2.制度建设方面,日本政府对能源消费总量不同的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制度,即根据能耗多少对能源使用单位进行分类,指定能耗折合原油3000千升以上或耗电1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单位为一类能源管理单位,能耗折合原油1500千升以上或耗电600万千瓦以上的单位为二类能源管理单位,并要求上述单位每年必须减少1%的能源消耗,对于一类单位还必须建立节能减排管理机制,任命节能减排管理负责人,向国家提交节能减排计划,定期报告节能减排情况。另外,对企业的节能减排管理人员实行“节能减排管理师制度”,由国家统一认定节能减排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并加强对节能减排管理人员的培训;对用能产品实施产品标准“领跑者”制度,各种产品强制实行能效标识制度,规定执行“领跑者”制度,鼓励和激发企业不断创新的内在动力;对各类建筑物实施用能管理制度,用能超过限额的建筑物必须配备能源管理员,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节能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等等。

3.政策优惠。为了鼓励企业和社会节能,实施了多项财税政策。一是税制改革。使用指定节能设备,可选择设备标准进价30%的特别折旧(即在正常折旧的基础上,还可提取30%的特别折旧)或者7%的税额减免(仅适用于中小企业)。二是补助金制度,对于企业引进节能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给予总投资额的1/3到1/2的补助(一般项目补助上限不超过5亿日元,大规模项目补助上限不超过15亿日元),对于企业和家庭引进高效热水器给予固定金额的补助,对于住宅、建筑物引进高效能源系统给予其总投资1/3的补助。三是特别会计制度。即在国家预算中安排专门的节能资金(2007年“节能对策”预算资金规模为1100亿日元),由经济产业省实施支援企业节能和促进节能的技术研发等活动,该预算纳入“能源供需结科目”,主要来源于国家征收的石油煤炭税。

4.市场机制。政府大力扶持节能减排服务产业,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如能源服务公司就是按合同对能源进行统一管理的一种运作机制,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能源专业化服务公司,主要为业主提供包括节能诊断、解决方案、维护设备及运营管理等全套服务,能源服务公司通过与业主签订合同、收取服务费和分享节能效益获得收益。

(四)美国

美国虽然已于2001年退出了《京都议定书》,但是一直在大力发展低碳技术,尤其是开发可再生能源。美国主要采取了三大政策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1.鼓励技术创新,降低成本。美国发展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思路是:重视新技术新能源的研发和推广,利用技术创新来不断降低可再生能源的成本,使其与传统能源在价格上具有可比性,从而快速推广使用,成为未来能源的主力。在此过程中,美国政府不但出资资助研发(2000年到2010年间,美国计划内对可再生能源研发的费用达150亿美元以上),还建立技术商品化示范项目,例如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在1997年宣布的“百万屋顶太阳能计划”。

2.政府大力扶持,制定强制政策。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使用,美国联邦和州政府采取强制与激励相结合的政策。先后出台了《公共事业管制政策法》、《能源税法》、《大气清洁法修正案》、《能源政策法》等一系列强制性法案,同时采取减税、生产和投资补贴、电价优惠和绿色电价等激励措施,降低成本和价格,提高可再生能源的竞争力,促进可再生能源的使用。

3.强化市场开拓。一是从财政和金融方面采取刺激措施,促进技术商业化;二是进行资源调查和评价,制定和推广市场标准规范;三是建立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制,创新市场运行机制。

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几点建议

近年来,我国政府在促进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方面做了一些尝试,在个别领域取得了积极进展。未来,应该更加鲜明地举起低碳经济的大旗,引导各级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行为选择,在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消费行为选择上取得实质性进展。

推进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根本途径有两个:一是调整能源结构,提高清洁能源的比例;二是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开发利用效率。必须紧紧围绕节能减排和新能源开发两个核心,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个人积极参与的低碳经济发展体系。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制订科学发展规划,加强产业政策、财税政策、金融政策等政策之间的协调配合,大力促进节能减排,鼓励新能源开发利用,支持低碳经济发展。

1.加强制度创新,完善法律体系。应结合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工作目标要求,深入研究制定国家低碳经济发展战略,开展社会经济发展碳排放强度评价,指导和引领政府、企业、居民的行动方向和行为方式。制定能源法,按照发展低碳经济的总体要求,修订电力法、煤炭法和节约能源法等,出台新的能源单行法律,例如《石油天然气法》。建立和完善能源法律立法效果评价机制和执行机制,以加强对低碳经济发展的规范和指导。

2.充分利用财税政策促进节能减排,支持低碳经济发展。在政府预算中,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推广节能产品的使用,促使节能技术的普及;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设立中央对地方的节能专项拨款;通过科研资助对低碳技术的开发给予财政支持和政策优惠,支持低碳技术的研发;利用财政补贴吸引用户购买节能产品,促进节能产品市场的发展;使用资源税、消费税、关税等税收工具,鼓励节能产品、可再生能源产品的进口和消费,提高节能减排的效率。

3.推进低碳经济相关金融创新,增强节能减排的实际效果。加快环境金融产品创新,探讨所有能够提高环境质量、转移环境风险、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以市场为基础的金融创新,推动适合中国国情的环境金融产品逐步兴起和蓬勃发展。建立完善碳交易市场,通过市场化机制解决环境问题,激发节能减排者自愿采取行动,推动节能减排新技术的不断进步。

4.建立“低碳经济发展区”试点,以点带面扩大覆盖面。选择若干典型城市进行试验试点,探索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支持低碳经济的政策体系和市场环境,寻求中国特色的低碳经济发展之路。

5.密切关注国际上低碳经济的发展趋势,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有益经验,引进先进技术,促进我国低碳技术的提高,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

6.普及低碳经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低碳意识。加强舆论宣传,吸引大众关注,号召全民参与,鼓励人们节约资源、使用节能产品,推动全社会的节能减排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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