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必须全额存入从事期货交易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与期货公司自有资金分户存放,封闭管理。严禁期货公司挪用保证金。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进行监管。
第四条 结算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履行监督义务。
第五条 期货交易所依照本办法配合中国证监会进行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履行协助监管义务。
第六条 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