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审计失败的案例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AICPA)于1997年发布的《审计准则公告》(Statement on Auditing Standards)第82号(SASNo.82)将舞弊(Fraud)定义为“有意识地对财务报告金额及应披露内容的误述或忽略”。注册会计师应当责无旁贷地承担起揭露舞弊的责任,以弥合审计期望差距。那么,在财务报告审计中如何才能有效地揭露舞弊呢?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从具体技术的角度看,注册会计师在对财务报告的审计实务中,应当格外关注分析性复核、函证、存货监盘和询问等重要审计技术的运用,以敏锐地发现潜在的舞弊风险和有效地揭露舞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