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贸公司与加纳商人成交出口一批货物,货款计12000美元。成交条件系预付货款,运输条件是空运。当时该商人开给该公司以加纳某银行为付款人的美元支票1张。
2月16日,该外贸公司将支票委托国内某银行(托收行)向外收款,采用立即托收方式,委托香港麦加俐银行(代收行)托收。根据这种托收方式,支票托收之款可先收账,如果票款遭付款人退票拒付,代收行可主动将垫付的票款从委托人的账户划回。
3月2日,我国内某银行接香港麦加利银行收账报单,即给外贸公司结汇,但此系麦加利银行(代收行)垫款,并非真正收妥了票款。公司却认为货款已收妥,便将货物用空运发出。
4月27日,香港麦加利银行将托收的支票退回,并主动从我托收行账户划回其垫付的票款。原因是支票的付款行拒付票款,拒付理由是该张支票不仅不合法,而且是伪造的。我国内某银行(托收行)只能将支票退还该外贸公司,并从该公司账内将票款冲回。由于货系空运,国外不法商人已提货潜逃。公司白白损失了12000美元的货款和航空运费。
二、分析
此案的发生有如下几个方面的教训值得吸取:
1、对客户的资信情况不了解。该不法商人与我外贸公司系第一次交易,外贸公司事前未经调查资信,所以受骗上当。
2、该外贸公司对立即托收的性质不了解。外贸公司与银行联系不够,公司对银行的做法不了解,认为款已收账,于是就空运发货。如果公司要求银行采用收妥托收方式处理,就可避免损失。
3、我国银行对加纳的外汇管制法令了解不多。据了解,加纳外汇管制较严,任何人未经中央银行批准,不得在加纳境内开立外币票据。如果银贸双方都能了解此情况,也就可事先洞悉其欺诈性而不致受骗,银行没有很好地向公司进行介绍说明,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 |